社 会 团 体 登 记 指 南
一 成立登记 一、申请条件
1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2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3、有固定的住所(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,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);
4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5、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(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);
6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,均不能申请成立。
二、申请筹备应提交的文件、材料:
1、筹备申请书(应载明以下内容: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;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;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;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;主要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;
3、章程草案;
4、场所使用权证明;
5、验资报告书;
6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、身份证复印件;
7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。
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
内, 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,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。
三、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材料
申请成立的社团,其拟定的领导班子候选人应在召开成立大会30日前,填写《社会团体成立选举报批表》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实施。成立大会召开后应提交:
1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》;
2、法定代表人登记表;
3、负责人备案表;
4、办事机构备案表;
5、印章备案表;
6、帐户备案表;
7、章程核准表;
8、成立登记申请书;
9、成立大会会议纪要
10、大会通过的章程;
11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;
12、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;
13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,做出准予登记与否的决定。 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 一、对分支(代表)机构的要求
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:专业委员会、分会、工作委员会等。社团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、联络处、办事处。其名称应冠以本社团的名称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所属于的社会团体承担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,接受所属于的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。不得自行制定章程、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。但可以在社团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;可以在社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、为社团发展会员、收取属于社团所有的会费。社团的分支机构下面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 二、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程序
社会团体设立代表机构,应先召开理事会,履行完民主程序后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再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,并提交下列文件、材料:
1、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(包括设立理由、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);
2、社团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;
3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4、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(包括有关办公场所的地点、面积、使用形式);
5、拟任负责人简历、身份证明(身份证复印件);
6、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;
7、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表
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对符合条件的发给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证书》。 二 变更登记 社团要求变更登记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。超过30日,需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并经重新审查。
一、变更名称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新修改的章程草案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);
4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注:缴回印章,改刻新印章。
二、变更办公场所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(写明使用面积、使用期限、地址、邮编及联系电话);
4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三、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离任审计报告;
4、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6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四、变更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新修改的章程草案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);
4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五、变更活动资金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验资报告书;
4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六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;
3、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;
4、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》;
5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。
七、修改章程应提交:
1、会议纪要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;
4、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》。
八、分支(代表)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:
1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2、会议纪要(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盖会章);
3、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变更登记表》;
4、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证书》正副本。
除以上外,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新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;办公住所变更还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。 三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,需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前,须由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及社团负责人、财务人员及会员代表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清算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,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一、社团注销登记应提交:
1、《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》;
2、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;
3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4、清算报告书;
5、注销税务登记、银行帐户和代码证书的证明;
6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副本、社团印章和财务凭证。
社会团体注销时,其所属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同时注销。
二、分支(代表)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:
1、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;
2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3、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注销登记表》;
4、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证书》正副本。
注:同时缴回分支(代表)机构印章。
法律依据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
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
《山东省实施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〉办法》
责任单位及电话、地址:
责任单位:青岛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
电 话:82106029
单位地址:延安三路228号1305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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